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學會;
英文名稱:Society of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Research of Macau。
第二條——組織性質
本會為澳門非牟利的專業學術研究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在社會科學及行為科學的研究上作交流,推廣學術研究,推動民間和大專院校學習相關的研究技術,並與國際接軌,吸引國際相關的專業人才來澳門作交流訪問及留澳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開展學術研究、講座、交流、比賽及出版刊物等為工作和活動內容。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南新花園第四座15樓G,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六條——會員
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一)權利
a. 有表決權、選舉及被選權;
b.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c. 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職責
a.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而作出貢獻;
b.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利益,支持及出席本會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身份的喪失
凡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有權請之退出。
第九條——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任期
本會組織機構之所有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二)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半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及功能
(一)修訂本會章程,並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決議通過。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架構成員;
(三)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發展方針。
(五)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會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三)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簽署或由會長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榮譽會士、會士、研究員等職務,人數不限,由正副會長協商聘請。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本會為非牟利之專業學術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